(2017)粤0111执2513、2521-2528、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韦运班、黄本利等与广东配配送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运班,黄本利,黄丽华,王丽丽,杨秋,李功海,廖林,刘伊敏,陈高奎,广东配配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513、2521-2528、2530号申请执行人:韦运班,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田阳县。申请执行人:黄本利,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嘉禾县。申请执行人:黄丽华,女,1981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王丽丽,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申请执行人:杨秋,女,1994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申请执行人:李功海,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冈县。申请执行人:廖林,女,1994年3月8日出生,住址:广西荔浦县。申请执行人刘伊敏,女,1996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广州市从化区。申请执行人:陈高奎,男,1991年5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广东配配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鸦岗村西边头(土名)大围物流中心内一期自编A栋1,54号铺。法定代表人:余诗韵。黄丽华等九人诉广东配配送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309-232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裁决书判定:一、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黄丽华等12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916.63元,其中黄丽华2250元、黄本利2416.63元、王丽丽4000元、韦运班5500元、李功海4000元、杨秋4000元、廖林1500元、刘伊敏3500、陈高奎4000元。二、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黄丽华等11人(李功海除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0014.15元,其中黄丽华20953.7元、黄本利14499元、王丽丽35926元、韦运班30953.7元、杨秋39507元、廖林7655.17元、刘伊敏18918元、陈高奎22400元。因被执行人广东配配送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丽华等九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36453.7元、16915.63元、22625元、6001.03元39926元、43507元、4000元9155.17、22418元、26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3向被执行人广东配配送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配配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513、3521-2528、25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宋富长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斯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