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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山县龙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胡开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山县龙山农村信用合作社,汤艳明,胡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罗山县龙山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顾怀银,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樊长金,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汤艳明,女,1969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胡宪强,男,1968年7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罗山县龙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胡开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恢1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大贵审判员  杨中华审判员  赵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