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建伟、莫虎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伟,莫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韩建伟,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莫虎君,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509号韩建伟与莫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莫虎君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建伟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