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广西德洲医药有限公司与广西旭弘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德洲医药有限公司,广西旭弘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789号原告:广西德洲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开区那历路24号。法定代表人:官东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赞,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元,广西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旭弘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路29号1栋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邹长兴,总经理。原告广西德洲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旭弘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件需要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德洲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德洲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蒙永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