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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卜淑红等与袁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淑红,杨菊秀,刘某甲,刘某乙,袁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1805号原告:卜淑红,女。原告:杨菊秀,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淑红(系杨菊秀之儿媳)。原告:刘某甲,女。原告:刘某乙,男。两原告法定代理人:卜淑红(系两原告之母)。被告:袁光辉,男。原告卜淑红、杨菊秀、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袁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卜淑红、杨菊秀、刘某甲、刘某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卜淑红、杨菊秀、刘某甲、刘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卜淑红、杨菊秀、刘某甲、刘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卜淑红、杨菊秀、刘某甲、刘某乙共同负担。审 判 长  蔡佳伟代理审判员  刘 珺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臧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