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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刑初7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赵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韩秀军审 判 员 周世魁人民陪审员 刘   阁   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晓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