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刑初7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赵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韩秀军审 判 员 周世魁人民陪审员 刘 阁 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晓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