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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李焕生与伊川县酒后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生,伊川县酒后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李焕生,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水寨。被执行人:伊川县酒后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焕生与被执行人伊川县酒后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焕生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伊川县酒后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五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