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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州丹利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范文庚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7民特333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丹利化妆品有限公司,范文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333号申请人:广州丹利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沓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龙,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华汉,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文庚。委托代理人:范林。委托代理人:黄书浩,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丹利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利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55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丹利公司申请认为:一、仲裁裁决的相应款项无相应证据证实,范文庚的鉴定等级与伤情没有经过依法鉴定。丹利公司对于范文庚的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范文庚不配合进行重新鉴定。丹利公司在仲裁审理前依法申请了中止审理,但是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仍然进行了开庭,在仲裁庭审中,范文庚也承认两次收到了重新鉴定的通知。二、丹利公司按照鉴定部门的要求多次前往医院,广州市劳动人事鉴定部门曾经两次安排范文庚进行鉴定,时间分别是2016年8月31日和2016年10月25日,但是两次范文庚都没有前往,范文庚不能以没有路费为由拒绝重新鉴定,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是法律赋予丹利公司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以重新鉴定的一种程序保障。三、丹利公司不存在拖欠范文庚工资的情形,其主张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据此,丹利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550号仲裁裁决。范文庚答辩称:范文庚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重新鉴定而产生的大额路费。范文庚接到劳动局的通知后如实向劳动局陈述了困难,劳动局也告知了丹利公司这一特殊原因,由于范文庚无法联系丹利公司,范文庚的父亲于2016年10月28日向丹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沓丽华、实际经营者蔡某和唐某家邮寄了快递,邮件因为拒收被退回。范文庚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丹利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丹利公司对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6月6日对范文庚作出的《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依法于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因仲裁委在复查结论未作出之前,直接认定该鉴定无需再进行,并按未生效的鉴定结论进行裁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550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范文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殷涛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文蕾侯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