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德波与李培和、苗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波,李培和,苗化,车秀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462号原告:孙德波,男,汉族,1956年4月21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锐,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和,男,汉族,1958年10月27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苗化,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车秀福,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孙德波诉被告李培和、被告苗化、被告车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孙德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