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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程与袁发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程,袁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王程,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官店镇。被执行人袁发生,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喜头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特13号确认裁定书,受理王程申请执行袁发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67,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4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发生已履行人民币260,000元后,剩下余款与申请执行人王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由被执行人袁发生在2017年10月16日前对剩下余款107,000元履行完毕。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据此,申请人王程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7执18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袁发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程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强审判员 杨胜辉审判员 孙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静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