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XX、罗XX、覃X申请执行白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罗XX,覃X,白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1929年3月5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申请执行人:罗XX,女,1965年6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申请执行人:覃X,男,1996年2月26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被执行人:白X,男,1991年12月1日生,彝族,原住元阳县新街镇百胜村委会,现住蒙自市北京路与红河大道交叉路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X、罗XX、覃X与被执行人白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2503刑初222号、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刑终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白X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XX、罗XX、覃X因交通事故致覃XX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7414.90元。2017年5月13日,双方当事人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X于2017年6月起每月20日前用其在红河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资收入的70%偿还申请执行人杨XX、罗XX、覃X;直到还清全部赔偿款为止。执行费2861元,由被执行人白X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3执47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奉飞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