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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31号崔玉:你因诉渑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行终字第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渑池县公安局提供的你与杜雯娜、范小水、杜雯芳、杨文华的调查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以及诊断证明、鉴定文书等证据,能够证实你对杜雯娜实施了殴打,渑池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作出的渑公(城关)行罚决字【2015】034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在杜雯娜伤情鉴定作出后,渑池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将伤情鉴定告知了你,你也申请了重新鉴定,但因申请理由不符合相关规定,渑池县公安局未予准许。因此,渑池县公安局并未剥夺你的知情及申诉、申辩的权利,也不影响该鉴定结果的效力。综上,原终审判决结果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