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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二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秦峰水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二明,延安市宝塔区秦峰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崔二明,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韩家窑则供热公司。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秦峰水泥厂。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周家湾村。法定代表人马彪,系该厂厂长。崔二明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秦峰水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秦峰水泥厂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秦峰水泥厂现停在生产,该厂法定代表人也无法查找,致使本案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秦峰水泥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崔二明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崔二明案件款776917.6元及利息545000元、案件受理费5784.5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秦峰水泥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