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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陶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陶莹,周彩浩,江爱国,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68号。主要负责人:罗剑,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琛皓,男,该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莹,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耀,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柳红,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彩浩,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爱国,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陵园路51号。主要负责人:徐学东,该支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莹、周彩浩、江爱国、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1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陶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为94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孔齐审判员  林 俊审判员  宋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