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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鄱执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鄱执字第3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芝阳路,机构代码86178950-9。负责人游任翔,行长。被执行人XX,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413万元,被执行人XX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XX所有的位于鄱阳县鄱阳镇人民北路东湖国际华城13幢3单元50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