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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90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王国发与赵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发,赵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901民初74号原告王国发,男,汉族,1938年04月02日出��,额敏县上户镇直属六队村民,住额敏县。被告赵新国,男,汉,1974年1月11日出生,个体,现下落不明。原告王国发诉被告赵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新国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发诉称,2015年4月8日,被告赵新国向原告王国发借款65000元,双方约定2015年9至10月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付了5000元,其余借款60000元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王国发起诉要求被告赵新国给付借款60000元。庭审中,原告王国发出示2015年4月8日被告赵新国出具的欠条和2016年4月13日被告赵新国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各一份对其主张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新国于2015年4月8日向原告王国发借款65000元,为此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王国发现金65000元,2015年5月底至6月付30000元,9至10月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原告归还借款5000元。至2016年4月13日被告赵新国又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内容为“2016年5月付20000至30000元,2016年8月付清”。但所余借款6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被告赵新国现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国发为此支付公告费253.4元。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2015年4月8日被告赵新国出具的欠条和2016年4月13日被告赵新国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各一份;2、邮政储蓄银行公告费汇款收据一份;3、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新国给原告王国发出具欠条,向原告借款,至今尚有60000元未付清,事实清楚,有证据证实,被告理应归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新国归还原告王国发借款6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53.4元,均由被告赵新国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向锋审 判 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步运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玮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