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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4刑初6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2016年10月1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2016年9月25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临县北煤炭铁路专用线四标项目部,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将一辆厦工牌装载机,停放在中铁五局临县北煤炭铁路专用线施工要道上,后李某某将装载机钥匙拿走,二人离开现场,去向不明。中铁五局临县北煤炭铁路专用线被迫停工。2016年9月14日,在公安人员、城庄镇政府工作人员、厦工牌装载机主人王某X在场下,用机械强行将厦工牌装载机移开施工要道,中铁五局临县北煤炭铁路专用线才恢复正常施工,停工期间,给施工队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中铁五局临县北煤炭铁路专用线四标项目部造成的损失为62796元。同时查明,在侦查中,被告人家属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厦工牌装载机移开施工要道,并向临县北煤炭铁路专线四标项目部赔礼道歉,就民事部分双方协商解决,二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项目部的谅解。另查明,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临县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物证照片、书证、并有受害人中铁五局临县北煤炭铁路专用线四标项目部的证明材料和陈述、证人朱某X、刘某X、李某X、王某X等人的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情况说明、阻拦施工现场图、租赁合同、谅解书、视频资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证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故阻拦他人施工。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产,并给他人造成62796元的损失,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阻拦施工的装载机移开施工要道,并向临县北煤炭铁路专用线四标项目部赔礼道歉,就民事部分双方协商处理,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薛探秀审 判 员  郭伟峰人民陪审员  李继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