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井研县源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弘毅镁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研县源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宜宾弘毅镁业科技有限公司,郭灵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567号原告:井研县源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白塔街100号。法定代表人:熊从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军,公司员工。被告:宜宾弘毅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17号企业服务中心大楼416号。法定代表人:郭灵敏,经理。被告:郭灵敏,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井研县源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弘毅镁业科技有限公司、郭灵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井研县源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研县源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诉求款项和诉讼费用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研县源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计166元,由原告井研县源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