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执恢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玉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恢62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被执行人牛玉全。本院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丁孝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巨荣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