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与曾发荣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曾发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1民初203号原告: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所在地沁源县李元镇李元村。负责人李鸿,职务矿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刚,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曾发荣,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出生。原告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与被告曾发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源煤矿负担。审 判 长 郭晓宇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宇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