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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普什资产公司与被告四川成普工程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普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成普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257号原告:宜宾普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67402905N。法定代表人:邓庆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强,公司员工。被告:四川成普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文家巷12号1栋4单元5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24548Q。法定代表人:刘传永。原告宜宾普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普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宜宾普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普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成普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普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计501元,由原告宜宾普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