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华强本邦电器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华强本邦电器商行,陈静吟,林庆裕,合肥奥达康商贸有限公司,林庆伟,曾兰君,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书传,李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00号安徽合作经济大厦七楼,组织机构代码:69414890—6。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华强本邦电器商行,住所地合肥市临泉路五金电线电缆批发市场A栋23号,经营者:陈静吟。被执行人:陈静吟,女,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林庆裕,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奥达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香格里拉花园紫阳10栋301室,注册号340100000919685(1-1)。法定代表人:林庆裕,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庆伟,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曾兰君,女,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新海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项书传,总经理。被执行人:项书传,男,汉族,1959年4月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忠芳,女,汉族,1954年4月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0104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600000元、利息708000元(2016年8月21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按月利率2%暂计算为708000元)、案件受理费39760元、实现债权费629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433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华强本邦电器商行、陈静吟、林庆裕、合肥奥达康商贸有限公司、林庆伟、曾兰君、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书传、李忠芳银行存款445989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