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7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温卫钟与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温卫钟,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华,刘文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7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汇通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5658539-0。法定代表人:陈春立。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卫钟,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50-52层,组织机构代码61929006-4。法定代表人:王学东,董事长。原审被告:陈志华,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原审被告:刘文娟,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朝鲜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上诉人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温卫钟因与被上诉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志华、刘文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温卫钟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院未予批准。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温卫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新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