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5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厦门马思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陈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5182号申请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2层。法定代表人阿兰•克鲁克斯,董事长。厦门马思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厦门集美区灌口镇李林中仑段四层。被执行人陈明娜,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湖里区马垅村小东山社78号,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厦门马思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陈明娜债权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11838号对被执行人厦门马思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陈明娜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厦门马思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陈明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厦门马思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陈明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厦门马思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陈明娜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强审判员 尹秀彬审判员 王宇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钰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