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俊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李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俊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李赟,陈蕾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清,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层****号。主要负责人:陈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赟,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原审被告:陈蕾婕,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上诉人杨俊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李赟、原审被告陈蕾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杨俊清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限额104800元及不计免赔率。一审法院查明,杨俊清的各项损失合计25525元,而杨俊清实际获得赔偿款总额为14478.05元,与其损失总额相差11046.95元,该差额产生的原因不明。一审法院认为李赟多领取了杨俊清的赔偿款3986.45元,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俊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孟晓春审判员 丁福生审判员 蒋家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弯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