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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广西核工业桂兴实业公司与广西中世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核工业桂兴实业公司,广西中世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4民初586号原告:广西核工业桂兴实业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覃塘镇。法定代表人:高阳,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铭涛,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中世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172号。法定代表人:封善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亦诚,男,广西中世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原告广西核工业桂兴实业公司诉被告广西中世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广西核工业桂兴实业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核工业桂兴实业公司在本案宣判前以其与被告西中世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核工业桂兴实业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53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5767元,由原告广西核工业桂兴实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伟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添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