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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靳宝山、唐山市铁路中心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靳宝山,唐山市铁路中心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特27号申请人:靳宝山,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唐山市铁路中心医院。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国防道***号。法定代表人:韩瑞清,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井雨明,该院职工。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靳宝山与唐山市铁路中心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纠纷,于2017年5月23日经唐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唐山市铁路中心医院于2017年6月22日一次性赔偿靳宝山人民币共计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二、双方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纠纷终止。双方因该医疗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终结,患方当事人放弃基于该事件的索赔权利,并不得实施损害唐山市铁路中心医院声誉的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靳宝山与唐山市铁路中心医院于2017年5月22日经唐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凯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