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字第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湖南省醴陵市狮形耐火材料经营部、湖南省省醴陵市金马耐火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醴陵市狮形耐火材料经营部,湖南省省醴陵市金马耐火材料经营部,江西省赣州市集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狮形耐火材料经营部,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江源村月形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省醴陵市金马耐火材料经营部,地址:醴陵市孙家湾乡西岸村弄子山组。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州市集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南康区龙华乡。本院在执行湖南省醴陵市狮形耐火材料经营部、湖南省醴陵市金马耐火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州集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州集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州集盛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