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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正龙、孙孟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正龙,孙孟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龙,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诗嘉,女,汉族,1995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系赵正龙女儿。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孟静,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平,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树生,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正龙因与上诉人孙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正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正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正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48元,减半收取4424元,由上诉人赵正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烈审 判 员  马庆松审 判 员  汪令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梁 翔书 记 员  姚玉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