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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刑更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余世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世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更257号罪犯余世伟,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服刑。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以余世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余世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9日作出(2015)贺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以罪犯余世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余世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96.5分。2017年2月21日,该犯缴纳了罚金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世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已缴纳全部罚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世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益民审 判 员  黎经耀人民陪审员  骆研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黎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