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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督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新疆信达银通物业有限公司与张芳芳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信达银通物业有限公司,张芳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116号申请人:新疆信达银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370号银通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贾永波,系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张芳芳,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新疆信达银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新疆信达银通物业有限公司称,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2620.5元。以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为证。要求被申请人张芳芳给付申请人新疆信达银通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620.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芳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疆信达银通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620.5元。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新疆信达银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蓓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