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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雪峰制冷设备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雪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7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雪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朱和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乔志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雪峰制冷设备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