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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万华诉柯兴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华,柯兴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杨万华,男。被执行人:柯兴汉,男。上列当事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0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万华已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损失35022.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本案受理费193元;3、负担本案执行费428元;以上已经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35643.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02执2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