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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和琳、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琳,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鹰迪置业有限公司,王双红,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刘和琳,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下街。法定代表人王双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鹰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双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双红,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街车站路危改楼3栋1-3层。法定代表人陈海国,该公司总经理。刘和琳与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鹰迪置业有限公司、王双红、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和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刘和琳已于2015年6月18日依据(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26号。本案为重复立案,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执6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川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