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蔡某、毛某等与经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毛某,经某,马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743号原告:蔡某,女,1958年6月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毛某,女,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经某,女,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其余情况不详。被告:马某,女,住址同上,住址同上,其余情况不详。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仕平,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毛某诉被告经某、马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蔡某、毛某负担。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