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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2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龙小林申请执行成都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小林,成都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2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龙小林。被执行人成都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川01民终223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龙小林申请执行成都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强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补发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