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秀英与龚祯禄左龙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英,左龙明,龚祯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213号原告:许秀英,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胡晓凤,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龙明,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龚祯禄,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周超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英诉被告左龙明、龚祯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秀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缴38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秀英负担。审 判 员 黄 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 敏书 记 员 高仁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