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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秀英与龚祯禄左龙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英,左龙明,龚祯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213号原告:许秀英,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胡晓凤,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龙明,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龚祯禄,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周超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英诉被告左龙明、龚祯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秀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缴38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秀英负担。审 判 员  黄 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 敏书 记 员  高仁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