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督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文良与被申请人代庆元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文良,代庆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70号申请人罗文良,男,藏族,青海省门源县浩门镇居民。被申请人代庆元,男,汉族,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人。申请人罗文良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代庆元偿还申请人借款3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代庆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罗文良借款35000元。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申请人代庆元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