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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督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文良与被申请人代庆元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文良,代庆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70号申请人罗文良,男,藏族,青海省门源县浩门镇居民。被申请人代庆元,男,汉族,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人。申请人罗文良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代庆元偿还申请人借款3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代庆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罗文良借款35000元。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申请人代庆元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