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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4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伍尚恩与伍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尚恩,伍新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531号原告:伍尚恩,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生,肇庆市高要区,被告:伍新荣,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生,肇庆市高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尚恩诉被告伍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尚恩于2017年6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尚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伍尚恩负担。审 判 长  陈伟章代理审判员  贾书昌人民陪审员  谭洁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宇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