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彭泽县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赵检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县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赵检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31号申请人彭泽县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法定代表人:夏晖被执行人赵检水,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彭泽县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申请赵检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泽县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