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廖仕林与白东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仕林,白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廖仕林,男,壮族,1988年11月29日生,户籍所在地广西阳朔县。诉讼代理人韩环环,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东兴,男,1992年5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武功县,住陕西省武功县。辩护人周仲生,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申请执行人廖仕林与被执行人白东兴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园刑初字第0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兵银行存款人民币1574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乐晓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