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酒泉市开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金塔县嘉禾生物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酒泉市开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金塔县嘉禾生物生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开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塔县嘉禾生物生态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开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塔县公证处(2016)甘金证字第428号公证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公证书只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权使用转让协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公证,未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同时查明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该协议若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申请金塔县公证处对《土地权使用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公证处也对该协议形式和内容作出了公证文书,但并未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加之双方对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进行了约定,故该公证书不能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金塔县公证处(2016)甘金证字第428号公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发国审判员 马洪义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占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