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57王月玲与贾马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月玲,贾马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57号申请人:王月玲,女,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黄小霞,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贾马志,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担保人:张国富,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10号泽翠楼3-1号,身份证号140502195803020018。申请人王月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贾马志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新建路187号1幢西塔楼5层5号的房屋(房产证号:00××90)的财产线索,担保人张国富愿以所有的位于太原市解放南路88号1幢3层031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月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国富所有的位于太原市解放南路88号1幢3层031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本裁定第一项所述担保财产后,查封被申请人贾马志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新建路187号1幢西塔楼5层5号的房屋(房产证号:00××90),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王月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