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刑更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谭静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静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更146号罪犯谭静强,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谭静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共同退赔4530元,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止。谭静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贵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于2015年2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静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累计获奖励分114分,确有悔改表现,可提请减刑九个月。并附有罪犯谭静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该犯已缴纳罚金3000元,但没有退出违法所得。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谭静强减刑七个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谭静强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谭静强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14分。另外,罪犯谭静强已缴纳罚金,但没有退出违法所得。本院认为,罪犯谭静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罪犯谭静强虽已缴纳罚金,但没有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但考虑到执行机关在报请时已作从严处理,故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再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静强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金华审判员 黎经耀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