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刑更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启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启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更160号罪犯李启胜,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贺八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启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并于同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以罪犯李启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启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76.2分。2016年12月5日、2017年2月23日该犯分别缴纳罚金2000元、1000元,已缴纳全部罚金。该犯2014年8月因与他犯打架受监狱禁闭十五天的处罚。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罪犯禁闭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启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缴纳全部罚金,积极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在服刑中因与他犯打架受禁闭处罚,鉴于该犯的改造表现,执行机关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启胜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裕庆审判员 黎经耀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淇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