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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770、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钰丰服装有限公司与张玉娟劳动争议2017民终3771二审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2016)粤0183民初4661号案原告;5029号案被告];[原审法院(2016)粤0183民初4661号案被告;5029号案原告]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审法院(2016)粤0183民初4661号案原告,5029号案被告],[原审法院(2016)粤0183民初4661号案被告,5029号案原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770、3771号上诉人[原审法院(2016)粤0183民初4661号案原告、5029号案被告]:张玉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功,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法院(2016)粤0183民初4661号案被告、5029号案原告]:广州市钰丰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湛灼培。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军,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玉娟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钰丰服装有限公司(下称钰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4661号、5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驳回张玉娟的���部诉讼请求。二、广州市钰丰服装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张玉娟年休假工资2101.67元。两案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张玉娟负担。上诉人张玉娟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钰丰公司支付张玉娟经济补偿金73138.08元、近两年加班费216363.94元、高温补贴10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未付部分工资50282.43元、年休假工资2101.67元。被上诉人钰丰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张玉娟已���向钰丰公司签署《离职确认函》,确认双方已经结清包括加班工资、津贴和经济补偿金等,张玉娟确认该函上其个人签名的真实性,其虽对《离职确认函》的内容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受胁迫,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签署该函,存在法定可撤销之情形,故原审认定《离职确认函》成立有效,驳回张玉娟要求钰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审理期间,张玉娟既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张玉娟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共20元,由上诉人张玉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韵怡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淑婷郑翠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