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殿发与葛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殿发,葛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606号原告董殿发,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镇。被告葛立明,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殿发诉被告葛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殿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葛立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书 记 员 华伟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