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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殿发与葛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殿发,葛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606号原告董殿发,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镇。被告葛立明,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殿发诉被告葛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殿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葛立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书 记 员  华伟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