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995苏州市吴中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苏州中钢精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不锈钢有限公司,苏州中钢精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99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金通路16号。法定代表人:时金钟,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中钢精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长旺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钱建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中钢精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苏州中钢精锻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中钢精锻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并未到庭向本院举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