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长沙腾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腾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0号原告:长沙腾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559号。法定代表人:张湘林。被告:龙华平,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长沙腾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龙华平的所在地信息不准确。本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未果,要求原告提供准确的被告住所地,原告一直未能提供。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准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沙腾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