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彬华诉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542号原告:刘彬华,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郑健华。原告刘彬华与被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彬华诉称,从2015年3月26日起,被告业务员通过电话推销,以高额回报方式,引诱王珏雯通过网络在线注册了被告交易所交易账户,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王珏雯资金到账后,被告设计互联网交易软件,通过虚拟的金额数据设置买入、卖出,收取手续费,及强行平仓的方式导致王珏雯资金亏损并拒绝返还。2017年3月3日,王珏雯将其拥有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决:1.王珏雯与被告网络购物交易系统里的全部网络交易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资金842553元及赔付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作为债权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告的户籍所在地虽在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XXXXXXXXXX,但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其经常居住地在南昌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少燕 微信公众号“”